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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某与廊坊市沁园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廊坊市沁园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193号原告邹某。被告廊坊市沁园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和平路北头。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廊坊市沁园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下达成和解,原告邹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撤回对被告廊坊市沁园春餐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