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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0486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徐某某,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4月30日在扶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对原告关心不够,双方无法沟通,且被告患有男科疾病,不积极治疗,俩人在一起生活不超过10天,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此后即分居生活。现双方仍无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好,并没有大的矛盾,婚后俩人一同在西安打工,原告租房居住,被告曾去过,后为看病发生争执后分居,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结婚以来没有大的矛盾纠纷,且为结婚家里花费很多,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4月30日在扶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在婚后发觉被告有男科疾病,陪同被告看病,并一起在西安打工,租房居住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感情彻底破裂为由状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扶风县民政局结婚证原件二件,西安唐都医院检查报告单经当庭审核,应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自愿登记结婚,相互之间应具有一定的了解;原、被告在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未足二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立代理审判员 冯 蓉人民陪审员 牛海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