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青商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苏宝得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华索兰环能技术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得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清华索兰环能技术研究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商初字第00267号原告江苏宝得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来路1-2号。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巍(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清华索兰环能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2号1号楼中关村发展大厦A406。法定代表人王安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宝得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华索兰环能技术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宝得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宝得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得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原告江苏宝得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宝得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