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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国与巩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巩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210号原告张国。被告巩士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与被告巩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国负担。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