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国与巩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巩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210号原告张国。被告巩士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与被告巩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国负担。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