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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方得宏诉被告邵福生、徐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得宏,邵福生,徐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方得宏,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建、张建忠,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福生,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美艳,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得宏诉被告邵福生、徐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邵福生、徐美艳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名下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韩天飞名下房屋。二、查封担保人谢芳名下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