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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芝与王春霞、曾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芝,王春霞,曾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482号原告:王芝,女,1984年9月20号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玉,系原告弟弟。被告:王春霞,女,1978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曾明,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原告王芝诉被告王春霞、曾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徐行、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徐 行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月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