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丁海波与杨政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海波,杨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150号申请人:丁海波,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杨政,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申请人丁海波因受让何瀚对被申请人杨政享有的债权600万元,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向申请人偿还到期债务,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安徽尚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月山大道东10号处的机械设备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政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存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晴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