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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大江、王琳琳等与李付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江,王琳琳,李付生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98号原告:王大江,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2211。原告:王琳琳,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理人:王大江,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2211。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冠维,广东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付生,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2211。委托代理人:王占杰,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大江、王琳琳诉被告李付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江、王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元,由原告王大江、王琳琳负担。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美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