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法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义日胡申请执行吉日嘎拉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日胡,孟和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义日胡被执行人孟和吉日嘎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义日胡与被执行人孟和吉日嘎拉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孟和吉日嘎拉已履行(2007)扎鲁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扎鲁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朝洛蒙审判员 :包 金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