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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70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朱某,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业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