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亚辉与张效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辉,张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辉。被执行人张效晨,无职业,现羁押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辉与被执行人张效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25元,已履行1108元,尚欠917元,执行费1400元,现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丽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学森审 判 员 卢玉玲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顺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