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虎林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石丙文、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石丙文,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86号原告虎林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鸡西市虎林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兵,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洪杰,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丙文,男,其它自然情况不详。被告程红,女,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林市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丙文、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