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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冰与祁超、祁忠林、陕西坤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祁超,陕西坤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037-1号申请执行人刘冰,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祁超,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坤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冰与被执行人祁超、祁忠林、陕西坤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重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68612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242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祁忠林名下房产一套,并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评估。因评估拍卖耗时过久,且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003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