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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吕沛琴与胡彬、刘霞、河南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沛琴,胡彬,刘霞,河南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吕沛琴,女,汉族。被执行人胡彬,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霞,总经理。三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王培,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吕沛琴诉胡彬、刘霞、河南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3年11月1日以(2013)新密民二初字第50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长乐路北段西侧(万博豪苑)以下三处房产:1、1层自北向南第1-2间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0801031642);2、2层北户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0801031634);3、-1层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0801031640).并于2015年7月20日���别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长乐路北段西侧(万博豪苑)以下三处房产:1、1层自北向南第1-2间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0801031642);2、2层北户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0801031634);3、-1层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08010316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伟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