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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茂迪与章方电、项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迪,章方电,项红卫,姜素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202号原告:王茂迪。委托代理人:林梅芳,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方电。被告:项红卫。第三人:姜素微。原告王茂迪为与被告章方电、项红卫、第三人姜素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3月1日,被告章方电向第三人姜素微借款100万元。同日,第三人姜素微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章方电转账支付了100万元。2011年3月18日,被告章方电向第三人姜素微借款400万元。同日,第三人通过郑雪芬账户向被告章方电转账支付了400万元。2015年3月15日,原告王茂迪和第三人姜素微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姜素微将上述两笔债权合计500万元及利息损失转让给原告王茂迪。另查明,章方电与项红卫于1998年9月25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方电、项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茂迪借款500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68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章方电、项红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受理上诉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娄伟伟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乐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