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黄田发、张娘娣、王朝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田发,张娘娣,王朝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三华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5598070-1。法定代表人董小兵,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肖尤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黄田发,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张娘娣,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王朝纶,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审理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黄田发、张娘娣、王朝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5元,减半收取777.5元,由原告将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绍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木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