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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铁中法民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瀚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营口正裕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瀚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营口正裕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中法民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瀚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章江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正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法定代表人:赵俊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权,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瀚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营口正裕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中山市瀚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瀚通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城审 判 员  吴 云代理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