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986号原告张××。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永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欣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