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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民终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浦高管桩有限公司与周承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浦高管桩有限公司,周承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民终字第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浦高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安鑫。委托代理人:谢学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承才。委托代理人:陈金友。上诉人浙江浦高管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承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4)嘉善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浦高管桩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周承才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浙江浦高管桩有限公司按照一审判决数额的60%即5300元履行付款义务后,即放弃按一审判决执行。浙江浦高管桩有限公司对此亦表示同意。鉴于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止。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浦高管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浦高管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坤代理审判员  陈海滨代理审判员  周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 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