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楚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宛某某诉李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某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宛某某,女,1993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90年4月20日生,汉族。原告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原告宛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宛某某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宛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