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蔡锦鹤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46号罪犯蔡锦鹤,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锦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各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锦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蔡锦鹤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锦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锦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锦鹤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锦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一 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晴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