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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调确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杨某、张某等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调确字第262号申请人杨某,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某,女,195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某、张某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周春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被继承人杨某1与张某1系夫妻关系,婚后无子女。2013年12月20日,杨某1与张某1离婚,离婚后杨某1一直未再婚。杨某系杨某1之父,张某系杨某1之母。2015年7月22日,杨某1死亡,生前亦未留遗嘱。被继承人杨某1在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遗留的存单存款15000元(账号:8xx05)、52000元(账号:8xx488)、29000元(账号:8xx37)、30000元(账号:8xx56)、10000元(账号:8xx72)、14000元(账号:8xx61)、19500元(账号:8xx10)、在中国农业银行遗留的存款130.61元(卡号:62×××18)、在中国工商银行遗留的存单存款5000元(账号:30×××29)、存款51.22元(卡号:62×××81),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石河子分行遗留有金某系列理财2015年第76期(产品代码:C15076,账号:62×××04)。申请人杨某、张某为被继承人杨某1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二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杨某1在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遗留的存单存款15000元(账号:8xx05)、52000元(账号:8xx488)、29000元(账号:8xx37)、30000元(账号:8xx56)、10000元(账号:8xx72)、14000元(账号:8xx61)、19500元(账号:8xx10)、在中国农业银行遗留的存款130.61元(卡号:62×××18)、在中国工商银行遗留的定期存单存款5000元(账号:30×××29)、活期存款51.22元(卡号:62×××81),上述存款本息由申请人杨某一人继承;二、被继承人杨某1在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石河子分行遗留有金某系列理财2015年第76期(产品代码:C15076,账号:62×××04),相关权益由申请人杨某一人继承;三、申请人张某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某、张某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风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