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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薄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某某,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薄某某,女,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辛某某,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薄某某与被执行人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铁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辛某某拥有位于铁力市**镇**社区*组建筑面积56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薄某某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辛某某所有的位于铁力市**镇**社区*组建筑面积56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进行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辛某某所有的位于铁力市**镇**社区*组建筑面积56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变卖、转移该财产须经法院允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