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5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郭振玉与梁成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玉,梁成,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5569号申请执行人郭振玉,男。被执行人梁成,男。被执行人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XXX。法定代表人刘文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振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西民初字第36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成给付劳务费14640元。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对上述案款有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郭振玉申请执行梁成、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郭振玉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成、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成、廊坊市力建门窗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宗富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