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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思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思某某,潘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347号原告思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陈某某,系被告潘某某妻子。被告陈某某甲。原告思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思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思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退还原告思某某1300元。代理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