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与赵宝存、李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赵宝存,李晶,张海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住所地保定市天威东路295号。负责人郑元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辉、刘拥军,该行职员。被告赵宝存。被告李晶。被告张海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被告赵宝存、李晶、张海亮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负担420元。审判长 张增宇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齐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边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