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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527号原告丁某。被告李某。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2015年7月15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丁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乔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