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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胡瞻与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宛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瞻,吴美珍,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宛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万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850号原告胡瞻,男,197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穆博洋,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美珍,女,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李民。被告上海宛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美珍。被告上海万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美珍。被告李民,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峥,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根据原告胡瞻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85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吴美珍、上海宛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15年8月7日,原告胡瞻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吴美珍、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宛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万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民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胡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美珍、吉林市骏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宛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万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李民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罗  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丽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