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袁惠文与卜大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惠文,卜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袁惠文,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卜大春,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惠文与被执行人卜大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卜大春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卜大春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5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