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儋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曾开连与羊定晖、羊定黄、羊定远、羊美坤、羊美丹赡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连,羊某晖,羊某黄,羊某远,羊某坤,羊某丹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儋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曾某连,女,194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x镇xxx路后巷x号。身份证号:46000319401207xxxx。被告羊某晖,男,成年,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系曾某连长子。被告羊某黄,男,成年,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镇xx路西xx巷x号,系曾某连次子。被告羊某远,男,成年,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那大镇人民中路后巷7号,系曾某连三子。被告羊某坤,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农场xx队第x分场。身份证号:469003196707247024。系曾某连长女。被告羊某丹,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xxx镇xxx路xxx号。身份证号:46000319771024xxxx。系曾某连小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连诉被告羊某晖、羊某黄、羊某远、羊某坤、羊某丹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曾某连负担。?ofrqupjo5mxxgn35df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林淑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符雅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核:林淑芳撰稿:林淑芳校对:符雅丽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11日印制(共印10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