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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王爱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娟,王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3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秀娟,女,1971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爱波,女,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王秀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商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付借款本金230万元、案件受理费25200元、邮寄送达费48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2020元,尚无执行回款。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商初字��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宝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