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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1059、第10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董玉玲与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玲,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059、第1061-01号申请执行人:董玉玲,女,1969年3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固镇县。法定代表人:崔亚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661号、(2015)固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逾期利息、交纳相应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