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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晓梅、杨万保、张恩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晓梅,杨万保,张恩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波峰,系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住所地:凤翔县东湖路82号。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男,汉族,系凤翔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张晓梅,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万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恩锁,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晓梅、杨万保、张恩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借款152821.5元、受理费1680元,申请执行费21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晓梅、杨万保、张恩锁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