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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时守金与被告孙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守金,孙文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时守金。委托代理人郭兴余,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时守新,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文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守金与被告孙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守金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守金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守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银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