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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二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谢福云与泰和国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云,泰和国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吴梦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二初字第221号原告谢福云。被告泰和国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国兴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姜芳茂,系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吴梦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福云诉被告泰和国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梦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福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谢福云承担。审 判 长  邹艳辉审 判 员  胡 卿人民陪审员  胡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栩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