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二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谢福云与泰和国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云,泰和国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吴梦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二初字第221号原告谢福云。被告泰和国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国兴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姜芳茂,系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吴梦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福云诉被告泰和国兴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梦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福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1776元,由原告谢福云承担。审 判 长 邹艳辉审 判 员 胡 卿人民陪审员 胡亦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栩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