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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三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卢扩理与贵州省铜仁市都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扩理,铜仁市都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三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扩理,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百花大道**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仁市都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三中对面蓝波湾*楼(喜多多超市旁)。法定代表人王俐钧,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卢扩理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铜仁市都市快讯广告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不服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扩理于2015年8月1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卢扩理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扩理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卢扩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的250元予以退还。实际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上诉人卢扩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进代理审判员  黄瑶代理审判员  白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