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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安耐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安耐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105号原告杭州安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关庆。委托代理人陈乔麒、孙玄铉,杭州市商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安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安耐建材有限公司在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安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杭州安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理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