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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郊执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荫营信用社与张建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荫营信用社,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郊执字第315-1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荫营信用社。负责人余杰,主任。被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郊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建华的存款每月2500元至88180.64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975元,执行费11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