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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5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宋子忠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570-2号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宋子忠,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爱芹,女,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德平,男,196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马秀英,女,1958年3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容军,男,198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朱淑静,女,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存财,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王桂芳,女,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宋子忠、王爱芹、王德平、马秀英、王容军、朱淑静、王存财、王桂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本院已通过金融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存财10800元和王容军1290元,余款各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宋子忠、王爱芹、王德平、马秀英、王容军、朱淑静、王存财、王桂芳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雅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