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与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程某某,庞某某,韩某某,解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2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诉讼代表人李公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汉族,平阴玫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程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被告庞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解某,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诉被告程某某、庞某某、韩某某、解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夏 民审 判 员  李宝峰人民陪审员  汝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