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金婺执民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美莉、郑鸿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美莉,郑鸿燕,叶建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金婺执民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潘美莉,女,1948年8月25日出生,农民:其他。被执行人郑鸿燕,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农民:其他。被执行人叶建行,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其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婺民一初字第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郑鸿燕、叶建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和第42条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鸿燕、叶建行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新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晨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