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贝龙文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2-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邹燕萍、杨鲁超。被执行人: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建军。被执行人:慈溪市贝龙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秀玉。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发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思宏。被执行人: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群。被执行人:包建宏。被执行人:翁丽波。被执行人:柳秀玉。被执行人:柴志明。被执行人:包思宏。被执行人:沈雅明。被执行人:刘亚群。被执行人:孙炳坤。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万事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贝龙文具有限公司、慈溪市宏发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新园打火机制造有限公司、包建宏、翁丽波、柳秀玉、柴志明、包思宏、沈雅明、刘亚群、孙炳坤(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52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翁丽波的款项进行划拨,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76320元;并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进行查封,但难以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