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王民初字第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之兵与朱裕良、陆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之兵,朱裕良,陆凤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847号原告孙之兵。被告朱裕良。被告陆凤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之兵诉被告朱裕良、陆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之兵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之兵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