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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之兵与朱裕良、陆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之兵,朱裕良,陆凤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847号原告孙之兵。被告朱裕良。被告陆凤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之兵诉被告朱裕良、陆凤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之兵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之兵承担。审判员  张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