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韦某某、马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马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59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女,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韦良月,黑龙江法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某,女,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第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马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马某某及韦某某的辩护人韦良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韦某某、马某某为借款,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通过一战姓男子伪造了盖有“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房屋产权发证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经鉴定,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上“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房屋产权发证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被告人韦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被证人李某某扭送公安机关,同日,被告人马某某被韦某某约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声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嵩某某、李某某证言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马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系初次犯罪,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韦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二、被告人韦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苗世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昱书记员 吕凌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