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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玉田与朱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田,朱士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528号原告王玉田,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士旺,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士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田与被告朱士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田于2015年8月11日撤回了对被告朱士清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王玉田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田撤回对被告朱士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玉田负担。审判员  肖宝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