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靳孟轩与张红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孟轩,张红新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靳孟轩,男,1953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红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孟轩与被告张红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孟轩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红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靳孟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孟轩撤回对被告张红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靳孟轩负担。审判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雅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