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万敏与张银峰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敏,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张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保字第00016号申请人万敏,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大专文化,三穗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职工。委托代理人万兆斌,男,三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城闸南路。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被申请人张银峰,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申请人万敏因被申请人张银峰驾驶被申请人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G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正蓝旗隆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HB1**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沪昆高速凯里往���屏方向行驶,行驶至沪昆高速1568KM+400M处时,由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及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由王道征驾驶的贵HJ75**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造成王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万敏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黔公交高认字(2015)第A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银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道征、万敏无责任。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申请人万敏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G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担保人吴杰自愿提供其名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穗房权证八弓字第1145021**号】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万敏要求对被申请人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G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担保人吴杰自愿提供其名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穗房权证八弓字第1145021**号】作为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被申请人沈丘县顺杰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G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雷 俊审判员 沈 波审判员 杨国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杰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