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担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蒋建英诉赵艾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担字第16号申请人蒋建英,女,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赵艾玲,女,汉族,1992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建英诉被申请人赵艾玲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蒋建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赵艾玲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蒋建英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蒋建英撤回对被申请人赵艾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申请人蒋建英负担(此款申请人蒋建英未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狄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