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春梅诉被告张保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梅,张保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78号原告:赵春梅,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祥和小区红丽园12号楼东户422室。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会,男,35岁,汉族,现住运城市御泽苑小区13号楼3单元5楼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梅诉被告张保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