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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春梅诉被告张保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梅,张保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378号原告:赵春梅,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府东街祥和小区红丽园12号楼东户422室。委托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会,男,35岁,汉族,现住运城市御泽苑小区13号楼3单元5楼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梅诉被告张保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