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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谭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学斌与王庆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斌,王庆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谭民初字第203号原告赵学斌。被告王庆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斌与被告王庆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学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赵学斌负担。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艳 来自: